废钢有哪些种类?
以下是具体标准(废钢标准(GB4223-2004))供参考。
废钢标准
& ampNbsp国家报废标准于2004年发布,原报废标准1996也被撤销。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订国家标准《废钢》(GB4223-2004)获得批准发布,并于2004年6月5438+2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包括: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和磷含量不大于0.050%。
非合金废钢中的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和硅外,其他残留元素的总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废钢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钢和非冶炼废钢。
冶炼用废钢
冶炼废钢按其整体尺寸和重量可分为五种:重废钢、中废钢、小废钢、综合废钢和轻废钢。
各类废钢尺寸的正偏差不得大于10%。
冶炼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料和低合金废料参照GB/T 13304。
根据化学成分和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冶炼合金废料分为6个钢种和46个钢种,如附录b所示
非冶炼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废钢铁标准》( GB4223-2004)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订国家标准《废钢》(GB4223-2004)获得批准发布,并于2004年6月5438+2月1日正式实施。
部分内容总结如下:
4分类
废钢可分为废铁和废钢。
4.1废铁
4.1.1废铁的含碳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超过0.07%和0.40%。普通铁屑和合金铁屑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超过0.12%和1.00%。高炉添加剂的铁含量不应低于65.0%。
4.1.2废铁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铁和非冶炼废铁。
4.1.2.1冶炼用废铁
4.1.2.1.1冶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具体见表1。
表1熔化用废铁的分类
品种类别的典型例子
代码A B C
优质废铁101长度≤1000mm,宽度≤500mm,高度≤300mm,重量≤200kg。粉碎熔化后很容易变成一种废铁。
生铁粉(生铁屑末混有杂质的生铁)
及其冷压生铁机械零件、动力传动工程。
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体、锭模等。
普通废铁102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焦铁等。
合金废铁103合金轧辊、球墨轧辊等。
高炉添加剂104外形尺寸应≥10 mmxlommxlomm,≤200mmX200mmX200mm,单件重量≤5kg,用于加工压块。
4.1.2.1.2冷压铁屑的密度不应小于3000kg/m3。运输和卸料过程中,散落铁屑量不超过该批的5%,型煤符合脱落试验。
4.1.2.1.3除了表1中规定的类型和尺寸之外的废铁也可以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提供。
4.1.2.2非冶炼废铁
非冶炼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废钢
4.2.1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和磷含量不大于0.050%。
4.2.2非合金废钢中的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和硅外,其他残留元素的总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废钢按用途分为冶炼废钢和非冶炼废钢。
4.2.3.1冶炼废钢
4.2.3.1.65438+
表2冶炼用废钢的分类
型号、类别、代码、外部尺寸、重量要求、供应形状的典型示例
重废钢
1级201A ≤1000mmX400mm,厚度≥40mm,
单位重量:40kg ~ 1500kg,
圆柱体的直径大于或等于80毫米。报废的钢锭、钢坯、钢坯、切割头,
切尾,铸钢件,钢辊,重型机械。
机械零件、切割结构零件等。
2型:201B ≤1000mmX500mm,厚度≥25mm,
单位重量:20kg ~ 1500kg,
圆柱体的直径大于或等于50毫米。报废的钢锭、钢坯、钢坯、切割头,
切尾,铸钢件,钢辊,重型机械。
机械零件、切割结构零件、轮轴、
废旧工业设备等等。
3类:201C ≤1500mmX800mm,厚度≥15mm,
单位重量:5 kg ~ 1500 kg,
圆柱形固体直径大于或等于≥30mm。废弃的锭、坯段、坯料、切割头,
尾部切割,铸钢件,钢辊,火车轴,
轨道、管道、重型机械零件、切割
结构部件、车轴、废弃工业设备等。
中型废钢
1型202A ≤1000mmX500mm,厚度≥10mm,
单位重量:3 kg ~ 1000 kg,
圆柱形实心体直径大于或等于20毫米。块状、条状、板状和异形的报废钢坯、钢材、车船板和机械。
废钢零件、机械零件、切割结构零件、
火车轴、铁轨、管道、废弃工业设备等。
2型202B ≤1500mmX700mm,厚度≥6mm,
单位重量:2kg ~ 1200kg,
圆柱形固体直径≥12mm。废钢坯,钢材,车船板和机器,成块,成条,成板和成形状。
废钢零件、机械零件、切割结构零件、
火车轴、铁轨、管道、废弃工业设备等。
小废钢
1级203A ≤1000mmX500mm,厚度≥4mm,
单位重量:0.5 kg ~ 1000 kg,
圆柱形固体直径≥ 8 mm。块、条、板、型机械废料零件、机械零件、车船。
板材、管道、废弃设备等。
2类203B级I:密度≥ 1100 kg/m3,
二级:密度≥ 800kg/m3。破碎料、汽车破碎料等。
单片废钢-204 ≤ 1000mx800mm,厚度≥2mm,
单位重量:≤800kg,
圆柱形固体直径≥ 4 mm。块、条、板、型机械废料零件、机械零件、车船。
板材、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料等。
轻废钢
1型205A ≤1000mmX1000mm,厚度≥2mm,
单位重量:≤100kg。块、条、板、各种类型的机械废料和混合废料、管、
板材、钢丝、边角料、生产和
生活报废等。
2类:205B ≤800mmx600mmX500mm,
一级:密度≥ 2500kg/m3,
二级:密度≥ 1800kg/m3,
三级:密度≥ 1200kg/m3。各种机械废料和混合废料,板材和边缘被包装。
边角废料、钢丝、生产生活废料等。
4.2.3.1.2各类废钢尺寸的正偏差不应大于10%。
4.2.3.1.3冶炼用废钢按化学成分可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料和低合金废料参照GB/T 13304。
4.2.3.1.4冶炼用合金废料按化学成分和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种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非冶炼废钢不应分类,而应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技术要求
5.1废钢必须分类。
5.2单件废钢铁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单件表面有锈的废钢铁,各表面附着锈的厚度不得大于单件厚度的10%。
5.4废钢不应混有铁合金和有害物质;非合金废钢和低合金废钢不应与合金废钢和废铁混合使用;合金废料不得与非合金废料、低合金废料和废铁混合。废铁不能和废钢混在一起。
5.5废钢表面和设备、包装内部不应有泥土、水泥、沙子、油污和搪瓷。
5.6禁止将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入废铁中。禁止将管子和带有封闭端的封闭容器混合使用。禁止混合橡胶和塑料产品。
5.7铁屑中不应有成套的机械、设备和结构件(如有,必须拆开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的形状)。所有容器(罐等。)的各种形状应从轴向切割。机械零件容器(发动机、变速箱等。)应清除易燃晶体和润滑剂残留物。
5.8禁止将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危险废物混入铁屑中。
5.9禁止在浸出溶液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铁屑中混入夹杂物。
5.10禁止在废铁中混入PCB含量超过GBl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质。
5.11钢中用于盛装液态和半固态化学品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曾装在容器、管道中或运输过的化学品及其碎片的主要成分。
5.12废铁不应与下列有害物质混合;
-医疗废物、废药物和医疗临床废物;
杀虫剂和除草剂废物以及含有木材防腐剂的废物;
-废乳化剂和有机溶剂废物;
-精炼(蒸)蒸馏残渣和焚烧残渣;
-浪费感光材料;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以及含氟、氰化物和酚类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垃圾、厕所垃圾等。
5.13禁止在废铁中混入放射性废物。
废钢的放射性污染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废钢外照射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应高于0.46μSV/h;
废钢。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的检测值不得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的检测值不得超过0.4 bq/cm2;
-铁屑中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禁止超过GBl6487.6。
5.14每一检验批废钢铁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包括非金属危险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废弃武器应在供应商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16非冶炼废钢铁使用后,其产品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和环境保护造成隐患或危害。
6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6.1检验项目
6.1.1外形尺寸、单件重量、厚度抽样检验。
6.1.2夹杂物和清洁度检查。
6.1.3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检查。
6.1.4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抽查。
6.1.5包件跌落试验。
6.1.6废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次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2检验方法
6.2.1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本标准第5.8条应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检验。
6.2.3本标准第5.9条应按GB 5085.438+0的规定进行检验。
6.2.4本标准第5.10条的检验应按GBl3015的规定进行。
6.2.5本标准第5.13条的检验应按SN 0570的规定进行。
6.2.6废钢样品按GB/T 222-1984制备,废铁样品按GB/T 719制备。化学分析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或一般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应按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进行..
6.2.7废钢铁的种类、清洁度、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和其他项目应通过检验手段确定,如称重仪器和卷尺或其他检测手段。
6.2.8包装(煤饼)的跌落试验:
从一个验收批次中随机选择5包(压块)。包装好的零件(煤球)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1.5m的位置下落三次(自由下落),此时,包装好的零件(煤球)不应有任何大于其重量10%的下落物体。
7验收规则
7.1买方可以对每批废钢进行抽查验收。一个交货批次可以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每个检验批应由相同型号、类别和钢组或牌号(合金钢)的废钢组成。
7.3每批交货废钢验收后,应扣除夹杂物和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运输和质量证书
8.1装运装货(船)时,每节车厢(船舱和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型号(类别)、同钢组(合金钢)的废钢。为了弥补车厢(舱、集装箱)的装载,也可装载两个以上型号(类别)和钢组的废钢,但应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记,不得混装。
8.2废钢交货时,每批交货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必须附有放射性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种类和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的钢组和相应的化学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