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机构、旅行社和相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商务、旅游、探亲等开展的非法朝觐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朝觐活动的组织者。第二章朝觐人员的确定第七条中国公民每年朝觐的数量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第八条朝觐场所的分配和朝觐人员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成员不得利用其权力或职务干涉朝觐登记的排队和朝觐人员的确定。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伊斯兰教协会组织能力、群众生活状况和朝觐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报参加朝觐的名额。第十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后,确定中国年度朝觐总名额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名额。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逐步分配当地的朝觐场所。第十二条申请朝觐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品行良好;
(二)未参加朝觐的;
(三)身体健康,心智健全,无适合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症状,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四)有支付朝觐相关费用的能力,并保证朝觐费用不会影响家庭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出境的。第十三条申请朝觐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朝觐登记网站登记;住所地未建立朝觐登记网站的,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
符合朝觐要求的申请人将按报名时间顺序排队。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分配的名额和申请人的排队顺序,确定拟进香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每年朝觐人数不足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可以确定朝觐人员初选名单。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拟信教群众初选名单后,应当将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参加朝觐条件的,不能获得朝觐名额。第十五条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提交其书面保证,声明朝觐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其中,对于70岁以上的,保证书还需要其直系亲属签字。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应当提示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投保。第十七条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正确的朝觐知识,引导他们理性对待朝觐,不参加非法朝觐,不攀比朝觐、负债朝觐、重病朝觐。第三章朝觐费管理第十八条获得朝觐场所的人员应当缴纳朝觐费。朝觐费包括对国内外组织和服务机构收取的代收代付费和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第十九条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与国内外组织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确定协会代收代缴年费的项目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香客在国内城市间交通、住宿、安装的需要,确定当地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综合服务费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确定。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朝觐名义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