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怎么算?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刑法规定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1日减为监禁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谓“判决执行日期”,是指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日期。服刑期间,有真诚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一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并且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二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外,酌情决定执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