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春秋战国破?孔子的思想在哪些国家最严重?说明

我也是来纠正历史错误的。

首先纠正二楼:

井田制,不是奴隶制,是税制,9种,11%农业税。

如果是奴隶制,那九份是奴隶主的,你还得交个屁税。所以井田制本身就是文明的象征,而不是奴隶制的象征。这种写在教科书上的严重历史错误需要纠正。对了,春秋以前,农业税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但是春秋后期,尤其是战国以后,生产力大大提高,11%的税太少了。于是,封建主开始想尽办法破坏井田制,创造各种税收政策。

再说说“礼”。无论什么年代,都是必须的。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你什么意思?这是一个文化和文明的国度。礼仪有它的时代,但它本身不是攻击的对象。谁创造了仪式,谁就要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

让我们言归正传:

1.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这个事情要追溯到周公,也就是周公的礼,周公的礼。他是谁?周公姓姬名旦(约公元前1100),又名淑旦,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因封地在周(今陕西省岐山北),故称周公或。他做了什么?他的兄弟周武王死了,他的侄子还年轻。他是摄政王。他做了以下几件事:多次平叛,推行矿田,礼乐制度,反封建。

平叛:无话可说。这哥们可以是武术家,文王的儿子,的弟弟。问题不大,王朝巩固。

推行井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吗?不,这是一个税收系统。也就是说统一了全国的税务系统,太牛逼了。

制礼建乐:规定从周王、各级诸侯到卿、大夫等各级,如王有九,最多只能有六个诸侯,以此类推,各种礼仪,婚丧嫁娶,各种礼仪,把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统一成一个民族。这是汉民族的基础和起源。

封建:封建制度不是周公创立的,而是他大规模实行的,周朝的国家才有了春秋战国。换句话说,中国最早有详细史料记载的封建制度始于周初。这一点纠正了教科书中的历史错误。这一时期的封建制度与欧洲封建制度的国王和领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几乎相同。如果没有封建,就没有什么封建。如果要挑奴隶的毛病,美国内战时期就有奴隶。他是联邦党人,不是奴隶。

跑题了,回来说说春秋大典的崩。

周公不是制定了礼乐制度吗?春秋时期,皇族衰落,无所作为,各路诸侯逐渐开始敢于违制。因为没有惩罚,他们可以享受得更好,感觉更好。

比如拉车的马的数量,宫殿的大小,乐队和舞蹈演员的数量,各种可以享受的东西都超标,就像现在的政府官员用车一样。但诸侯有自己的地盘,自由度比官员大得多,也危险得多。

春秋时期有霸主维护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春秋五霸。其实应该是四霸。宋襄公是一个真正的堂吉诃德。从齐桓公教开始,就要求遵守礼仪,如长子继承权,不得娶小妾等。如果你不遵守它,全世界的王子都会来一起打你,让你遵守它。

春秋战国的分野,其实是礼乐的彻底崩溃。

三分晋、田篡齐是最典型的事件。可悲的是,周王室居然认可了这些行为,并正式分封这些新兴贵族。结果王室成了橡皮图章,可有可无。

孔子的思想,经过后人的不断完善和修正,成为中国的官方学派,并在大中华地区得到很好的发展,包括朝鲜、韩国、日本、越南、新加坡、台湾省等地。在这些国家中,地方战争越少,意识形态控制越少,儒家文化越主流。

顺便说一句:严重这个词在这里是不合适的,是贬义的。

纠正历史错误。为什么学生总是谈论奴隶制?看来教科书式的洗脑很成功。

那我就多花点时间在春秋以前的税制上,改正课本上的错误。

《孟子·滕文公论》记载:“五十进贡,殷人助七十,周人花百亩,其实万物一体。”

贡品的起源更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领导部分地依靠公社成员交纳的贡品生活,如牲畜和谷物。国家产生后,朝贡税成为最早的实物税。郑玄在《考公基工匠》中的注释是“贡法”和“纳税人无公地”。“贡品,自治其田,贡其税谷”。相传“禹送别九州,随山深川,纳贡于土”,“禹平水土,定于九州,以土地四方所作之贡献,足可填宫,使人欲生”。这也是贡品的由来。

“帮工借”,帮法就是学法。有了户籍制度,最早用户籍作为税收量化的依据。不允许农民(被征服者)随意离开耕地(当时没人愿意离开,到处都是原始森林和无人区,留什么吃什么),实行九税一税的井田制。

《诗经·大雅·公刘》曰:“学原之地,掘田为食。”一般认为是周兴彻底法的开始。在征服南方的谢人后,这一法律仍在实施。《论语·颜渊》中也有记载,鲁也采用过彻底法,但在为公哀时被废止。可见,透法是王绩和各诸侯国长期实行的一种税制,孟子强调周兴透法有理有据。

西周时期,国与野是分裂对立的。作为征服者,周人主要生活在州内,而被征服者主要生活在野外。《孟子·滕文公论》云:“请助野九一,中学自助。”一般认为,当时的彻底法和辅助法是并行的,国家用彻底法,法律用俗法辅助。辅助法和彻底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帮助公地和私地,人民犁公地,服苦役;公地私地不分,百姓耕田,付出一些实物。

换句话说,井田制所谓的奴役人民,其实只是收获的11%,而不是全部收获。

补充一个定义(鉴于有些同学对封建主义的定义严重扭曲,不得不下定义,不一定准确,但大方向不会乱):

封建制度有三个基本特征:领主、封臣和封地;封建制度的结构是由这三个要素协调的。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封臣是拥有领主分封给他们的土地的人,分封的土地就是封地。封臣会为领主而战,以换取他给的封地。领主、封臣和封地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如果非要说土地私有,地主阶级是封建时代的特征,那么欧洲9-15世纪就不是封建时代,而是奴隶时代,因为不会有地主,只有领主、骑士和农奴。

跑另一个话题,说说奴隶制。正好有人写了一个现成的,我就偷懒了。毕竟,当时是午夜,该睡觉了。

我只总结几个我比较认同的观点,有时间慢慢看下面的资料。

1.奴隶制意味着奴隶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奴隶本身没有自由,基本没有私有财产。奴隶主得到一切,包括奴隶及其后代的生命。

2.奴隶制其实只是一种劳动制度(不是社会制度)。玩过文明游戏的人都知道,劳动制度可以从奴隶制升级到农奴制、等级制,最后升级到个人自由。比如内战时期的美国,政治制度是联邦制,劳动制度是奴隶制。

3.中国的历史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没有经历过奴隶制(奴隶成为社会生产的主力军)。

4.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中国的封建社会成为历史。汉朝虽然复辟了,但是没过多久诸侯就被严格限制了,没有真正的封建主。

以下信息(你不能全信,但不妨一读)来自:

/question/58900705.html?an = 0 & ampsi=3

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证实,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历史都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没有经历所谓的“奴隶社会”阶段;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解体后,各国进入不同形式的商品经济社会,包括古希腊罗马的工商业奴隶制,中国秦以后的郡县制专制国家,西欧的近代资本主义。

过去我们误以为古希腊罗马是直接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的。事实上,仔细考察历史就会发现,古希腊罗马时期存在着一个介于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之间的封建社会过渡阶段。希腊的斯巴达在鼎盛时期没有奴隶,罗马在君主制时代几乎没有奴隶。这一时期,这两个民族处于乡村封建或封建主阶段。恩格斯说:“至少在全盛时期,斯巴达(希腊)并不知道有家奴,而处于农奴制的赫罗泰是住在庄园里的。”恩格斯也说过:“在罗马这个原始的农民城市,情况也是如此(据:没有奴隶);当罗马成为‘世界城市’,意大利的起源越来越集中在少数非常富有的主人手中时,农民人口受到奴隶人口的排挤。”

可见,古典社会(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比封建制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而不是相反。再者,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这导致了有条件的村落共同体自然经济的解体。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奴隶经济的结果;但由于出发点不同,有的只是把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宗法奴隶制,变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后,许多学者认为奴隶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特殊的、局部的现象。即使在古典社会后期,奴隶劳动占领一切生产领域的现象也一去不复返了。那么,如何解释欧洲在古典社会之后进入了封建社会?这必须考虑国家征服的因素。原始社会的日耳曼人摧毁了古罗马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和灿烂的古典文化,罗马回到了自然经济时代。同时,日耳曼蛮族也继承了罗马文明的一些成果,于是发展成为封建社会,开始了欧洲长达1000年的黑暗中世纪历史。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古典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才开始复苏。换句话说,欧洲从奴隶社会回到封建社会是历史的倒退,是一个特例,而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

苏联学者提出的社会发展“五阶段”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曾被奉为马克思主义的金科玉律,却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马克思本人坚决反对将欧洲历史模式应用于世界所有国家。“五阶段”理论得到斯大林的肯定,成为苏联学术界的正统。直到上世纪60年代,苏联学者才对此提出质疑。在65438年至0960年的斯德哥尔摩国际历史大会上,前苏联科学院院士朱可夫明确指出,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不再把奴隶制视为普遍阶段。比如俄罗斯从来没有发现奴隶制曾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日耳曼民族也没有发现。

为了迎合这种错误的理论,中国、郭沫若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不惜歪曲历史事实,把夏商周三代说成是奴隶社会,把景甜制度下的村社成员和自由民说成是奴隶。中国的中学历史和政治教科书迄今为止充满了这些谬误,这使得中国的年轻一代很难正确理解中国历史的真相。教条主义的流毒必须肃清。下面,我们将结合中国古代的生产方式,对奴隶制现象作进一步的考察。

原始社会末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转变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村社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土地归村社成员集体所有,定期流转,房屋和生产工具归成员私人所有。中国的三代(夏、商、周)井田制就是这样一种村社土地公有制。所谓“遍天下,岂是王者之地?”“王臣”是指土地名义上的“王佑”,但最终所有权仍在农村公社。一千多年的土地公有制有效遏制了奴隶制的发展。试想,一个拥有生产资料、有权耕种村社土地的成员,很难沦落为奴隶。只有土地私有化,贫困的农民才能成为奴隶。

先说三代剥削。《孟子·滕文公上》云:“五十进贡,殷人七十助,周人百亩花,其实万物一体。屠夫,屠夫;助,借(借)也。..... "《诗》说:‘天下雨,我为公,故我为私。’只有帮助才有公共领域。从这一点来看,周虽然也帮了忙。“贡”、“助”、“祭”是夏、殷、周三代的赋税制度。“贡”是最早的剥削形式。原本是用来祭祀村社的开销,后来被村社的贵族们挪用了。“帮”是商代以来井田制下的劳动和地租剥削方式,社员在公有土地上的无偿劳动称为“帮”。公共土地的收益归国王和村社贵族所有,私有土地的收益归社员自己所有,所以社员有“雨下在我的公共土地上,我就是私有”的感觉。“车”是周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地租剥削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村社的集体劳动逐渐被小农劳动所取代,公共田地的耕种逐渐被忽视。于是,各国纷纷改革,取消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废弃矿田)的划分,由国家将土地批给农民,统一按比例征税。这就是“彻底”。鲁的“始税亩”、秦的“始租粮”和商鞅的“变法”都是这样的改革。

战国时期废弃矿田的改革是在土地公有制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由于土地不再定期轮换,改革最终导致了土地私有制和封建领主制的废除。这与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上所说的完全相反:“第一税亩”和“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封建主义”这个词自古就有。《左传》说:“封建亲族,以屏周。”意思是建设国家,建设国家,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一切落后保守的代名词。夏商周实行的是原始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非常相似,所以日本学者翻译为封建,中国也称中世纪欧洲为封建社会。马克思对封建主义的认识有以下特点:第一,农奴对领主有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二、土地不得买卖或转让,所有者占有的村社公共土地只有一个以上的名称;第三,政治权力分散在诸侯或领主手中。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而不是农奴;自战国以来,土地被私有化,可以买卖和转让。自秦汉以来,通常是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政体,少数情况下是封建割据政权。这和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主义”是完全对立的,也和三代人的“封建主义”是完全对立的。看到西欧和日本的封建社会解体后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学者轻率地得出中国也是近两千年封建社会的结论,并无视史书中对古代发达商品经济的描述,教条式地照搬马克思的理论,说中国近两千年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理论混乱。尤其是到了近代,“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被拿来比较,但它们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封建主义”不是“专制主义”,“专制主义”不是“封建主义”。五四运动的“反帝反封建”,本质上是“反帝反专制”。中国在近代成为半专制半殖民地社会,而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从经济形态看,中国的秦汉、明清、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古典奴隶制社会都是商品经济社会,比封建社会更高级,不应再称为封建社会。

有人把殷周时期称为“封建地主社会”,把秦汉到明清时期称为“封建地主社会”。虽然表达没有障碍,但还是有误解的可能。最好的办法就是干脆不要用“封建主义”来称呼秦汉到明清。根据说话的侧重点不同,秦汉以来两千年的历史可以称为郡县社会、帝王社会、宗法社会、农业商品经济社会等等。

在确定了夏商周(封建领主社会)的社会性质后,我们再结合史料对这个社会的细节做一些考察。

周代金文中记载的奴隶有数千人,郭沫若认为这是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证据。然而,拥有奴隶并不意味着拥有奴隶社会。西汉时“官婢十余万”(《汉·愚公传》);唐武宗毁佛,寺奴十五万。汉朝和唐朝的奴隶比周朝多。还能叫奴隶社会吗?显然不是,因为汉唐时期奴隶不是生产者的主体。汉代奴隶的增加也证明了马克思的说法:奴隶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代有大量的“人祭”和“人殉”现象,所以有人认为用来祭祀和殉的人是奴隶。这个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通常是战俘被用来献祭。这些人不是被变成奴隶,而是被直接杀死。烈士通常是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可能是家奴,但一般不是生产奴。一方面,对战俘的大规模屠杀也说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无法容纳大规模的奴隶劳动。

商周时期,史书中记载的“群”、“群”、“民”、“畜民”都不是奴隶。“众”是指各级官员,“众”是指与国王或君主同一种族的平民。“畜民”的意思是“好人”,而不是像牲畜一样的奴隶。在《尚书·盘庚》中,王上说:“古时候,我是父,父,你是我的牲畜。”“畜人”的祖先是商纣王祖先的功臣,所以受到商纣王的称赞。显然,“畜民”不会是奴隶。《左传》中所谓的“赵艺任意”一度被理解为纣王的大量奴隶。实际上,“任意”是周人对东方商人的称呼,意思是有大量的商人。另外,商周时期的手工业工人通常不是奴隶。周公旦非常重视接替商朝的“百工”,犯了禁酒令的商人免于死刑。可见“百工”是有专长的自由人或半自由人,不会是奴隶。奴隶没有条件喝酒。

郭沫若先生关于奴隶平日生育,战时当兵的说法也与史实不符。商周军队由平民组成,不是奴隶,外国人只能在军队里做杂务。罗马帝国的奴隶制一般不允许奴隶当兵。在特殊情况下,当奴隶需要当兵时,必须先把他们放出来。同样,和贵族一起打猎的人也不是奴隶。试想,平日戴着镣铐干活的奴隶,骑马拿起武器后,还会受奴隶主的摆布吗?

综上所述,奴隶制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局部的、特殊的现象,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阶段。奴隶制是封建社会解体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一个民族不会先发展奴隶制再发展封建制。原始社会之后的第一个文明社会是封建社会。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古文明的早期文明都是封建社会或者专制的农业商品经济社会。奴隶制和土地私有制下的地主佃农制度以榨取剩余价值为目的,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变种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