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亲戚当场被车撞死,车逃逸。过了三天才被抓。我们应该得到什么补偿,应该得到多少?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总额为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和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赡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二条超出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固定期限,权利人主张继续支付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辅助器具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确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定期给付的时间、方式和给付标准。实施期间如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缴费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支付根据补偿权利人的实际寿命支付,不受本解释补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以政府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
“去年”是指在原讼法庭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本解释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