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进行违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为654.38+0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国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