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同意偷偷录音是否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未经对方同意秘密录音是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录音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有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这一条款明确限制视听资料,首先它要求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与对方面对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获得的视听证据被秘密录音,一般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通过在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安装非法录音设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视听证据的,一般认为不是合法取得的,无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要看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法院对录音证据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前提是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只要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录音取证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大小,并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